五、房租类补贴
(一)创业房租补贴
政策文件: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<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津人社办发〔2020〕57号)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
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人社局发〔2021〕2号)
1.创业人员范围
法定劳动年龄内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,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,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 2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:
(1)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(含休学);
(2)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(含港澳台)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;
(3)本市就业困难人员、本市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院校)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;
(4)在津落户 5 年内的“海河英才”人员;
(5)留学回国 5 年内人员;
(6)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 5 年内获奖人员;
(7)我市近 5 年内认定的“项目+团队”成员。
2.补贴标准
(1)租赁房屋创业的,每月1000元。在此基础上,每带动1人就业(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,下同),每月再增加500元。每月最高2500元。
(2)租赁工位创业的,每月300元。在此基础上,带动1人以上就业,每月再增加300元。每月最高600元。
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,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。
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,最长24个月。
3.资格确认
创业者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:
(1)《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》(附件1)
(2)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(个体工商户经营者)身份证复印件。
(3)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产权证(所有权证)复印件,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。
(4)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(在有效期内,下同);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;“海河英才”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;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;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;“项目+团队”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。
4.补贴申报
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,并填写《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》(附件2),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(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)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。
(二)创业孵化基地
政策文件: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《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》(津人社局发〔2020〕7号)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人社局发〔2021〕2号)
1.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:1.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。2.建筑面积1500平米。3.5名以上专职人员,具备完善的各类管理制度和准入和退出机制。4.生产经营满6个月的在孵企业20户,每户带动就业3人以上。
在孵企业定义:首次创办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。在孵企业创业群体要求:1.本市在校生(全日制高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)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(含港澳台)。2.近5年内落户的“海河英才”和“项目+团队”成员。3.登记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、退役军人、残疾人、农民工。
2.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:1.创业孵化平台填写《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》,向所在区人社局进行申报。2.区人社局初审并实地核实。3.市就服务中心现场复核和审核公示。4.市人社局核准认定。
3.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估等次: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不合格。
4.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: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入孵企业,在校生和毕业生创业达50%以上的,可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
5.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:1.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。2.孵化面积3000平米以上,利用率80%以上。3.在孵企业50户以上,带动就业200人以上,当年新增在孵企业20户以上。4.正常生产经营在孵企业75%以上,职工在岗人数50%以上。5.上年度营业收入1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,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。
6.补贴种类:1.建设费补贴:最高50万元,被认定为“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”的上浮50%。2.孵化补贴:新增1户生产经营满1年且月均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,给予1万元。3.带动就业补贴:新增带动就业每人3000元。4.一次性孵化示范奖励:被评为国家级的100万元、市级50万元。